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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知名律师讲解农房买卖纠纷
2012-07-15 20:58:51 来源:
张德军律师,15904114007,{大连知名房地产律师},专业处理公房买卖、农房买卖、房屋买卖、土地纠纷等房地产案件,尤其擅长疑难案件的处理,现执业于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,先后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系、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系。先后为政府机关、国有企事业单位、外资企业、社会团体等几十家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。
跨村买农房,是否合法!
【案件回放】
2009年4月,家住庄河某村的小刘与陈某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购买陈某位于开发区某村的一处民房,经该村委会书面同意后小刘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是没有过户。2010年8月,陈某提出双方签订的《房屋买卖合同》无效并要求其腾退,理由是小刘不是本村村民以及房屋没过户。就该《房屋买卖合同》的效力问题,小刘咨询了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张德军律师。
【律师解析】
宅基地的申请,我国实行的是“一户一宅”政策,即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。依据《物权法》第152、153条的规定,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,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。《土地管理法》第62条第3款规定,农村村民出卖、出租住房后,再申诉宅基地的,不予批准。
司法实践中我省对于他村村民是否有权购买宅基地的确定原则是,如果经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,可以认定合同有效。
房屋买卖是否办理过户登记并不影响该合同效力,就房屋而言,登记的只能是房屋所有权的变动,而非房屋买卖合同,办理过户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,只要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,合同即有效。综上,小刘与陈某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是有效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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